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须知 |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设立:
2 、公司注册资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需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 、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及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声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包括许可证、资格证书等);
4 、公司章程;
5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6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证明;
7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 、公司住所证明;
11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 、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或材料 |
企业法人(非公司)登记须知 |
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 、有固定的自有财产,并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有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
4 、有必要的并与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 、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人员;
6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7 、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 、有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注册书;
2 、企业的批准设立文件及投资者提出的登记注册申请报告及合法的资格证明;
3 、 企业章程;
4 、验资报告、资金信用证明;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命文件;
6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9 、从业人员名单;
10 、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和证件。 |
营业单位(非法人)登记须知 |
一、营业单位登记条件:
1 、营业单位是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其他营业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
2 、营业单位由主办的单位提出登记申请;
3 、营业单位必须有名称、经营场地、营运资金和经营范围;
4 、营业单位发生的民事责任由主办的法人单位承担。
二、分公司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公司的决议;
2 、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聘用)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三、其他营业单位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名称核准申请书;
2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3 、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4 、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5 、开业登记注册书;
6 、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7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
合伙企业设立 |
申报资料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合伙协议;
5 、出资权属证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7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 |
申报资料:
1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 、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 、经营场所证明;
6 、工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
申请资料:
1 、投资人的身份证书;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固定的生产场所证明;
5 、从业人员资料;
6 、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的申请登记书一式二份;
7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 |
申请资料:
1 、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 、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经营场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独资企业分支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
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
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
申请资料:
1 、由本人提交书面或口头申请;
2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附照片);
4 、场地使用证明;
5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6 、有字号名称的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事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县级工商局批准颁发执照。 |